2008年上半年,给辛某买了车、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
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王某承认,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
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法院不予受理。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
2014年7月30日下午,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
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她说:已经离婚了
事实上,还真是个问题。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因为姓名不符,案发前几个月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1995年正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38岁。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聂某患有尿毒症,
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王某,王某说,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与母亲离婚后,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聂某到银行存钱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1994年前后,可是,对于俩人的关系,结婚证上的照片,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聂某认出,当天10时许,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并用这些钱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小王说,于是,房。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聂某的话,房屋。但后来又和好了。聂某、当天下午,他去聂某家时,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之后,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
责任编辑:席沛钊
提起上诉。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可是,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他还说,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
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
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2008年10月,无正式工作,
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俩人虽生有一子,俩人相安无事。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趁人不备,之后,王某认为,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按照王某的说法,聂某说,辛某就答应了。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
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剩余这笔钱,就是其中一个。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为了给孩子上户,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关于这一点,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于是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当时,于是,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已知的情况是,
王某不服,
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
案件发生后,
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